本报讯 国家旅游局昨日下发了正式的“关于开展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个人旅游的通知”。除了此前已经公布的赴台个人游实施细则外,通知首次明确,非法滞留台湾者被遣返大陆的相关费用将由其自行负担。
与此前的实施细则相比,昨日下发的“关于开展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个人旅游的通知”对赴台个人游实施细则中一些规定比较模糊的地方进行了明确。其中首先明确: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个人旅游的第一批试点城市为北京市、上海市和厦门市,三个城市赴台湾地区个人旅游的居民,为具有当地正式户籍的居民。这一条规定明确了在这三个城市长期生活、但没有正式户籍的居民将不在此次个人游开放之列。
通知还首次明确指出,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个人旅游,在台湾的停留时间,为自入境次日起不超过15天,并应在规定时间内返回大陆。无正当理由在台湾非法逾期停留的,双方的相关机构应及时通知查找;情节轻微者可自行返回,情节严重者安排遣返,相关费用由非法逾期停留者自行负担。台湾相关机构遣返非法逾期停留者时,将向大陆有关机构提供信息资料。对在台湾非法逾期停留的个人游游客,大陆公安机关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此外,通知还对福建地区的赴台游组团社进行了警示性提醒:除厦门市的指定经营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外,福建省其他地区指定经营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和全省经营“金马澎”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不得提供赴台湾地区个人旅游服务。违反此条规定的,取消其经营相应的赴台旅游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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