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中国公民因私普通护照
一、申请条件
1、常住户口居民。
2、凭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即可以根据需要向公安机关申领护照。
二、受理机关
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三、申请资料
1、提交填写完整的《某某省居民因私出国护照申请表》一份(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申请人近期正面蓝底免冠(规格为33×48mm)彩色照片3张(其中1张贴在申请表上)。
2、提交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的复印件,交验原件;
四、处理时限
处理时限:15个工作日。
五、特殊情形
1、已向公安机关通报的出境登记备案人员(包括部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单位领导成员及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等)须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出具单位意见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出入境管理部门将不批准其出境申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2)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3)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4)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5)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6)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欺骗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的。
3、现役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申请护照的,在单位驻地市、县(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须按照有关规定提交申请资料。具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凭相应的证明材料可以申请急事急办:
(1)、出国治病或探望危重病人(提供本市国家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2)、出国奔丧(提供有关机构签发的死亡证明或使、领馆发出的处理死者后事的通知);
(3)、前往国入境或签证有效期即将届满;
四是公安机关认为确属紧急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申请急事急办,须填写《公民因私事出境“急事急办”申请表》,由地级以上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直接受理、审批并开具加急手续证明给申请人。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加急证明、受理回执到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领取护照。
护照收费标准:
办理护照费200元
护照换发费200元
护照补发费400元
护照各类加注费20元/次
办理港澳通行证
第一步 领取申请表
居民携带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到当地出入境管理机关,领取一张《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国家工作人员等要由单位出具意见。不满14周岁的居民在办理申请时,须由父母或法定监护人陪同。
第二步 填写申请表
申请表要用蓝黑色或黑色水笔填写。申请表要填写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申请种类、申请事由等内容。身份证须填写18位号码。
第三步 复印身份证、户口簿,照相
申请表内容填好后,申请人要将身份证和户口簿个人资料的复印件粘贴在申请表背面。 申请人将一张近期正面白底免冠半身、光面头像照片贴在申请表上,相片尺寸:48×33mm。服务大厅里有照相服务点。
第四步 交费
申请人根据本人所选择的签注种类先到服务大厅或出入境管理机关下的建设银行交纳个人旅游证件工本费和签注费。
收费标准
往来港澳通行证 每证100元
一次有效签注 每证20元
二次有效签注 每证40元
有效期1年以下(含)多次有效签注 每证100元 各地略有不同,以当地出入境管理机关公布为准。
第五步 向工作人员提交资料
申请人持交费发票、已填好的申请表、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在服务台交验资料,并回答民警有关询问。完成申请手续后,民警会给你《回执》单,上面有工作电话。
第六步 取证
按规定,往来港澳通行证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申请人在等证期,可以拨打《回执》单上的咨询电话询问办证的进展程度。
适用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章第二条规定下列事由条件可以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
(一) 探亲。内地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往来香港或者澳门探亲的:
1、 亲属为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或者非永久性居民的。
在已开办居民个人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以下简称“个人游”)地区的常住居民,可探望的亲属是:配偶、父母、子女。
在未开办“个人游”地区的常住居民,可探望的亲属还包括:(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叔(伯)、舅、姑、姨、侄子女、外甥(女)。
符合以上条件的内地居民,其配偶和未满16周岁的子女,可随同申请往来香港或者澳门探亲。
2、 亲属为外交部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工作人员或者解放军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部队人员的。
(二) 商务。内地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往来香港或者澳门商务的:
1、 在内地的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的内地居民,受单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商务等活动的。
企业是指:在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其他单位是指:在国家主管部门登记成立,并在税务机关办理登记的事业单位;外国(地区)驻华新闻机构;外国(地区)驻华使领馆、代表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处;律师事务所、民办学校、民办医院。
2、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赴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商务等活动的。
3、 驾驶往返内地与港澳地区的专用交通工具的。
(三)团队旅游。内地居民参加指定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队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的。
(四)个人旅游。经批准开办“个人游”地区的常住居民个人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的。
(五) 短期居住。内地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经香港、澳门有关部门批准,可在香港或者澳门短期居住的:
1、 持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进入许可,赴香港就学、工作、培训、劳务或者投靠亲属的
2、 被澳门高校录取赴澳门就学的。
3、 经澳门治安警察局核准赴澳门劳务、亲属随任的。
4、 经澳门社会文化司批准赴澳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部门工作的。
(六) 其他。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往来香港或者澳门的:
1、 内地居民因治病、奔丧、参加诉讼、应试、个人学术交流、参加展览会等,确需往来香港、澳门的。
2、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内地后,需往来香港、澳门的。
3、 持附有短期居住签注通行证的内地居民进入澳门后,需往来香港的。
办证单位:各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另外签注的有效期已作了改变,具体的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为准.
以上仅供您参考
《往来港澳通行证》个人旅游申请办法
访问签注(F)发给赴香港或澳门进行个人旅游的申请人。该签注分为 3 个月一次、 3 个月两次有效两种,每次在香港或澳门停留时间为 7 天。(首次)进入截止期限为自签注签发之日起 3 个月。
一、开通个人游申请城市
由 2005 年 11 月 1 日起 ,接受「个人游」申请的城市增加至 38 个,详情如下:
北京市
上海市
重庆市
天津市
广东省: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江门、惠州、汕头、潮州、清远、肇庆、云浮、梅州、阳江、茂名、湛江、韶关、揭阳、汕尾及河源
江苏省:南京、无锡、苏州
浙江省:杭州、宁波、台州
福建省:福州 ( 仅限市区 ) 、泉州、厦门
四川省:成都
辽宁省:大连、沈阳
山东省:济南
江西省:南昌
湖南省:长沙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
海南省:海口
云南省:昆明
贵州省:贵阳
二、申请办法
• 前往户口所在地的县(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提交填写完整的《XX 省/XX 市居民往来港澳地区旅游、探亲、商务申请表》1份(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不能使用圆珠笔),提交大一寸(48mmX 33mm)背景为蓝色的正面免冠光学光面彩色近照 2 张
交验身份证、户口簿原件,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已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已向公安部门通报出境备案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单位领导及银行、金融等部门工作人员,申请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个人赴港澳访问签注,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提交单位意见。其它人员,无需提交单位或派出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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